
为推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保证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向社会提供源于自然、高质量、无污染的环保型安全产品,加快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简称OFDC),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标准,参照欧盟有机农业生产规定(EECNo.2092/91)以及其他国家(德国、瑞典、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有机农业协会和组织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行业的有关标准,制定了《有机认证标准》。
本标准是对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基本要求,申请OFDC有机认证者需与OFDC签订协议,保证执行本标准,并接受OFDC检查员的认证检查。OFDC颁证委员会根据审查检查员报告的情况,给符合标准的农场、加工厂和贸易单位颁发有机认证证书,并授权他们在有机产品上使用OFDC有机认证标志。
对认证标准的评估是IFOAM认可的重要内容之一。OFDC已于2003年2月14日正式获得IFOAM认可,标志着本标准已与IFOAM基本标准完全接轨。在根据IFOAM评估意见对OFDC标准进行修订的过程中,OFDC标准委员会的各位委员和德国GTZ支持的国际咨询专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此谨表谢意!
1.1本标准适用于已经或计划获得OFDC有机认证,并标贴OFDC有机认证标志的下列产品:
1.2申请OFDC有机认证的产品必须接受OFDC对其整个生产过程的检查。任何企业或个人,如果其产品销售涉及OFDC有机认证,都必须在OFDC注册并进行认证。认证过程持续到其产品完成最终包装或标识。必须接受OFDC有机认证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
1) 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基地进行的生产活动,包括植物生产和畜禽养殖);
1) 标识(包装、文件、说明、标签上的任何与OFDC有机认证有关的文字、商标、商品名称、图形或符号);
产品的所有者负责贮藏和运输未最终包装的产品,因此对其所有者实施的认证检查应包括对未最终包装产品的贮藏和运输的检查。
指有机认证标准描述的生产体系以及由该体系生产的特定品质的产品,而不是化学上的定义。
指在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指沿用长期积累的农业生产经验,主要以人、畜力进行耕作,采用农业、人工措施或传统农药进行病虫草害防治为主要技术特征的农业生产模式。
指来自于有机生产体系,根据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独立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
指按照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并获得认证的有机食品和其他各类产品,如有机纺织品、皮革、化妆品、林产品、家具以及生物农药、肥料等有机农业生产资料。
指自然生长在地域界限明确的地区、未受基因工程和外来化学合成物质影响的产品。
指有机生产者、加工者或贸易者同时从事相同品种的其他方式的生产、加工或贸易。其他方式包括:非有机;有机转换。
指有机生产体系与非有机生产体系之间界限明确的过渡地带,用来防止受到邻近地区传来的禁用物质的污染。
指为了防治杂草及病虫害,提高土壤肥熊猫体育官网力和有机质含量,在同一地块上按照预定的方式或顺序轮换耕作不同种类的作物的农事活动。
指分子生物学的一系列技术(如重组DNA、细胞融合)。通过基因工程,植物、动物、微生物、细胞和其他生物单元可发生按特定方式或可获得特定结果的改变,且该方式或结果无法来自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组。
指一种疾病治疗体系,以小剂量持续使用某种药物为基础,这种药物的大量服用可在健康动物体内产生一种类似于其试图治疗的疾病的症状。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指为了在加工过程中实现特定的技术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有意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它本身不作为产品成分,但在终产品中可能存在其残留物或衍生物。
指放射性核素(如钴60和铯137)的高能辐射,用于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虫和害虫,从而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学过程的目的。
指出现在产品的标签上、附在产品上或显示在产品附近的书面、印刷或图解形式的表示。
是指在无法获得允许使用物质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机生产体系中有条件地使用某物质或方法。通常不提倡使用这类物质或方法。一般情况下,限制使用的物质必须有特定的来源,并能够说明未受污染。
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组织给予书面保证来证明某一明确定义的生产或加工体系经过系统地评估且符合特定要求的程序。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审计和终产品的检测。
有机生产和加工是以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原理为基础。通过有机生产和有机产品的贸易实现以下目标:
4.3尊重畜禽在自然环境中的生理需要和生活习性,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平衡;
4.4尽可能利用当地生产系统中的可再生资源促进水资源和其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5保持生产体系和周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4.8提高生产者和加工者的收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努力使整个生产、加工和销售链都能向公正、公平和生态合理的方向发展。
申请认证的农场应是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农业生产单元。通过OFDC认证的农场地块生产的所有植物和动物性产品都可以作为有机产品。
如果农场既有有机生产又有常规生产,则农场经营者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经营用于有机生产的土地,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区分非有机(包括常规和转换)地块上的和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地块上的植物、动物,这些措施包括:分开收获、单独运输、分开加工、分开储存和健全跟踪记录等;同时,要制定在5年内将原有的常规生产土地逐步转换成有机生产的计划,并将计划交OFDC颁证委员会批准。OFDC受理认证的农场类型包括:
指农场土地是由公司向当地政府承租的。(如果公司雇用当地的农民耕种这些土地,只要公司与农民之间没有产品买卖关系,那么,被该公司雇用的农民在其他地方种植与有机地块相同品种的作物可不当作平行生产;如果这些农民虽然被要求按照有机方式耕种公司租用的土地,但公司不给他们支付工资,只是购买他们的产品,那么这些农民在其他地方种植与有机地块相同的作物应被看作平行生产。)
指由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户都愿意以有机方式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包括内部质量跟踪审查体系,那么这些农户所拥有的土地可以被看作是独立的农场。
允许获得OFDC有机认证的上述各种类型农场不断扩展,但新增加的土地必须立即开始有机转换。
如果一个农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包括常规和转换)种植或养殖同一品种的作物或畜禽,则必须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前提下,有机地块或养殖场生产的作物或畜禽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1) 农场经营者拥有多个分场,在不同分场间存在平行生产的情况,但各分场使用各自独立的生产、贮存设施和运输系统。
(1) 向OFDC报告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贮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可确保能够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
由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需要转换,经过转换期后播种或收获的作物或出生的动物才可作为有机产品。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必须完全按有机生产要求操作。经一年有机转换后的田块中生长的作物,可以作为OFDC有机转换作物。
转换期一般从申请OFDC认证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者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土地利用的历史资料,经OFDC颁证委员会核准后,转换期可以从生产者实际开始有机生产的日期算起。可以作为核准转换开始时间的证明材料中必须包括:
此外,地方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有关新闻媒体的报导也可以在核准转换期时作为参考。开发利用荒地必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已通过有机认证的农场一旦回到常规生产方式,则需要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有可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如果农场的有机地块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地块污染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必须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地块不受污染。
生产者必须提供最近四年(含申请认证的年度)农场所有土地的使用状况、有关的生产方法、使用物质、作物收获及采后处理、作物产量以及目前的生产措施等整套资料。
5.1.6.1为了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减少病虫草的危害,生产者应根据当地的生产情况,制定并实施非多年生作物的轮作计划,在作物轮作计划中,应将豆科作物包括在内。
5.1.6.2生产者应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土壤培肥计划,提高土壤肥力,尽可能减少对农场外肥料的依赖。
5.1.6.3生产者应制定有效的作物病虫草害防治计划,包括采用农业措施、生物、生态和物理防治措施。
5.1.6.4生产者在生产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农事活动对土壤或作物的污染及生态破坏。
5.1.6.5生产者应制定有效的农场生态保护计划,包括种植树木和草皮,控制水土流失,建立天敌的栖息地和保护带,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5.1.7.1农场必须保持完整的生产管理和销售记录,包括购买或使用农场内外的所有物质的来源和数量,作物种植管理、收获、加工和销售的全过程记录。
5.1.7.2畜禽养殖场必须保持完整的生产管理和销售记录,包括所有饲料、添加剂、用药等的来源和数量。
5.1.7.4对于那些使用常规兽药处理过的家畜必须逐个清楚地标上标签,在标签上注明处理的物质名称和日期。
禁止在有机生产中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在同时进行有机和常规生产的农场内,在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生物。
申请认证的农场检查必须在植物和动物生长期进行。检查员对被检查农场(包括申请认证的野生植物采集区)的所有地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时,必须对平行生产从生产、收获、运输、贮藏到销售的全过程进行额外检查。OFDC可以根据颁证委员会的建议和管理需要,随时委派检查员对申请者的生产、加工和贸易进行未通知检查。
在下列情况下,应采集土壤、水和作物样品,分析禁用物质和污染物的残留状况:
申请认证的加工者/处理者/贸易者应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操作单元。从事国内贸易和进出口的有机加工者/处理者/贸易者应具有国家批准的相应资质。
允许加工者/贸易者同时从事相同品种的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加工/贸易,但必须采取有效的保证措施,明确区分有机加工/贸易和常规加工/贸易,避免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接触、混合,防止有机产品与禁用物质接触。
5.2.2.2加工工艺应尽量保持有机产品的营养成分,并保持产品的有机完整性。
5.2.5.1如果加工/贮藏场所周围存在或有潜在的污染源,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产品不受影响。
5.2.5.2必须建立从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包装、标识直至销售的完整档案记录和通过批号、系列号等实现的跟踪审查体系,并保留相应的票据。
检查员至少每年对被检查的加工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整个生产链,特别是以下活动:
1) 标识(包装、文件、说明、标签上的任何与OFDC有机认证有关的文字、商标、商品名称、图形或符号);
产品的所有者负责贮藏和运输未最终包装的产品,因此对其所有者实施的认证检查应包括对未最终包装产品的贮藏和运输的检查。
检查应尽可能在生产期进行。如果加工者/贸易者在从事有机加工/贸易的同时也从事同一或类似产品的常规加工/贸易,则必须对其常规操作部分进行额外检查。OFDC根据管理需要,可随时委派检查员对加工者/贸易者进行未通知检查。
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新开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也要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6.2.2 在得不到认证的有机种子和种苗的情况下(如在有机种植的初始阶段),可使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的常规种子。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禁止使用非有机种子。除非生产者有证据表明,至少在二个种子销售商处无法购得有机种子,才可以例外。
6.2.3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6.3.2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两种作物的轮作。
6.3.3 禁止连续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多年生作物以及在特殊地理和气候条件下种植的水稻例外。
6.4.2 在土壤培肥计划中,一定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有机肥维持土壤的肥力和其中的生物活性。
6.4.4 农场中使用的所有肥料应对作物和环境无害,这些肥料应以来自有机农场体系为主。每年从农场外引入的肥料不得超过15吨/公顷,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等,经OFDC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6.4.6 非人工合成的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为培肥土壤的辅助材料,而不可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必须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6.4.7在有机蔬菜的生产中必须合理选择有机肥种类,针对不同的蔬菜品种科学施肥。有机肥的施用不能过量,防止蔬菜中亚硝酸盐含量超标。
6.4.9用于有机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须来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产物。
6.4.11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他污染因子进行检测。本标准通常适用于矿物肥料、工业废渣如碱性炉渣、粉煤灰等。肥料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下表中的限值。磷矿石(粉)中镉含量应符合附录A中的限制。
6.5.3通过热法消毒来控制病虫害的方法仅限于那些难以实施轮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区。采用热法消毒必须获得OFDC颁证委员会的许可。
6.5.4.1允许使用抑制作物真菌病害的软皂、植物制剂、醋和本标准附录B中所列的允许使用物质。
6.5.5.3允许在诱捕器和散发器皿中使用性诱剂,允许使用视觉性(黄粘板)和物理性捕虫设施(如防虫网)。
6.5.5.4允许有限制地使用鱼藤酮、植物来源的除虫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
6.6.1 常规农业系统中所用的设备在用于有机地块前,必须得到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残留。
6.6.2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和青贮饲料包装材料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须从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6.6.4 如果检测表明农场地块或作物存在农药残留,或土壤、作物中重金属含量超过相应的国家标准,OFDC 将取消对该农场地块的颁证。
6.7.1 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8.1有机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6.8.2有机地块的排灌系统与常规地块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地块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7.1.1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须是OFDC或OFDC认可的组织认证的有机原料,这些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少于95%。
7.1.2在有机配料的数量或质量得不到保证时,允许使用常规的、非人工合成的配料,但总量不得超过5%。非有机配料不能是基因工程产品,并须获得OFDC的许可,该许可需每年更新。一旦有条件获得OFDC或OFDC认可的组织认证的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非有机配料。所有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单位都必须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