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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以猪肉冒充酱牛肉销售如何定性处理?
2025-07-20 19: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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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以猪肉冒充酱牛肉销售如何定性处理?

  总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中,对于以猪肉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牛肉等肉类制品被认定为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若是超市存在购进酱猪肉冒充酱牛肉进行销售的行为,无法确认其中是否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应该按照《产品质量法》中“以假充真”进行处罚,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掺假掺杂”进行处罚。

  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以猪肉冒充牛肉,应当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定性为掺杂掺假严厉查处。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你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市监函〔2024〕2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来源:本文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